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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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逾期利息1913819.18元,律师代理费114000元及公告费650元,共计标的金额5028469.18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995元与执行费52542.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12月05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曾用名:***)名下位于东阳市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处置,拍卖成交价1430000元,扣除过户税费42900元,拍卖辅助费用2400元,诉讼费46995元、执行费52542.35元、相关费用20000元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65162.65元。
4、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登记信息。
5、于2022年07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5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65162.6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1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娟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