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658号
原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11-2、11-3、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0562498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