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28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16,020.1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各一份(保单号2210100149900200000617)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16,020.1元或者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利
法官助理陈荟茹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