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44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被执行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黄 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