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管理费以及税费承担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不明,合同约定不明的,可进行补充约定。本案在案证据中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的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曾表示将管理费从2个点提高到2.5个点,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12月1日,**向**发送的微信表示“管理费、税金、所得税”按8%预估,该陈述是否为双方对税费的明确约定,后续双方实际是否如此履行?被上诉人主张向营口税务机关已交纳的税款为全部税款,但相应税款中所得税仅为异地经营项目部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的所得税,上诉人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切实代替被上诉人交纳了所得税,数额能否实际、具体确定?本案以上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崔 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