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6586号
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医嘉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铁。
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医嘉和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