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397号
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719709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79546H。
法定代表人:宗文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软熙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沈阳东学碧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