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3执保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彭志,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彭志、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保全被执行人167940.00元的财产。
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已对申请标的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保92号案的执行。
审判员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