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广汉汉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821304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20199H。
法定代表人:关曜沅。
原告**与被告广汉汉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