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沅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18736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118736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