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1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586881。
法定代表人:王飞,男,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代理人:吕刚,男,该公司员工。
执行代理人:刘浪,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打麻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944939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1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37065E。
法定代表人:张益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4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请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网络资源、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保险,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和进行线下传统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零星几元到一百余元的存款分散在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亦无证券、无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登记;被执行人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159156.67元的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划拨措施,但因本院冻结为轮候其他法院的冻结、故未能划拨,亦无证券、无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显示纳税人状态为查无税务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47307元的存款分散在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划拨该存款,查无证券、无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显示纳税人状态为纳税人识别号;被执行人***有零星几元到百余元的存款分散在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亦无证券、无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显示纳税人状态为税人识别号;被执行人**有零星几元到百余元的存款分散在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亦无证券、无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显示纳税人状态为税人识别号。本院从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有共计48072.13元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经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鲁xxxxxx号别克牌汽车、号牌为鲁xxxxxx号长城牌汽车、鲁xxxxxx号荣威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辽xxxxxx号路虎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控制,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经青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甘井子区华龙南园53号3单元9层1号,建筑面积89.06平方米的住房,本院已查封,但该住房已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期限为2010年1月20日至2040年1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房已抵押登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该行享有优先清偿权,如果处置后清偿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后,几乎无余值,故申请不处置该房。
4、经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注册的公司为本公司,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的公司为本公司,经山东省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注册有青州市韩派首尔烤肉餐厅,该餐厅已注销,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经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5、织金县桂果镇打麻厂居委会出具了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业,只有一工人值守的证明,对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猪圈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需处置。
6、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需要发出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审理。但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均不需要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出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义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