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名,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一百八十七万六千五百元(18765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限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二万八千元(28000元);三、驳回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3元,由原告贵州九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9元,由被告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8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注册所在地)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李忠义名下价值人民币2090000.00元的股权;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义(系该公司股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名下股权不予处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144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2725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黔2725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兰 亦
审判员 杨桥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