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425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负责人:顾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樊敬,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李海岩,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路,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与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忠义、李海岩、王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4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