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文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096523999K。

法定代表人:张德富。

被告: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打麻厂村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9449395X3。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