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5061号

原告: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政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KFTK89。

法定代表人:邹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跃文,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打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944939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被告:王路,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被告:李海岩,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2州市,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政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505207。

负责人:顾映,该支行行长。

原告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牧野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路、李海岩、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织金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传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