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民初1115号
原告:运城市**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陆县。
法定代表人:郑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忠,平陆县曹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临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媛,该公司经理。
原告运城市**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运城市**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运城市**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金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员 娇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