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佰鸿土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土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086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XX土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土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