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524民初5086号
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L12887772U。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兴毅,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织金县白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白泥镇白泥村上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50683。
法定代表人:张鸿,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江**,该镇副书记。
被告:织金县白泥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理事会,住所地:织金县白泥镇街上。
负责人:郭正富。
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与被告织金县白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泥政府)、织金县白泥乡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理事会(以下简称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毅、被告白泥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江**、被告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负责人郭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223862.67元,并以所欠工程款1122386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方通过财政拨款、搬迁户集资修建的织金县白泥乡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2015年12月2日,经原告投标,由招商代理云南旺和招标咨询公司通过竞争性报价,原告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人。该工程占地面积38133.5平方,新建住房286套,总建筑面积31086.16平方,成交价36961444元,工期365天。同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织金县白泥乡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内容、资金来源、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支付合同价款方式及其他应当支付方式、合同生效、竣工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场组织施工,在施工中途由于基础超深和部分设变更工程量增加,于2017年5月全面竣工。织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8日对该工程进行县级综合性验收(织府专议2017第117号专题会议纪要)评定为合格。同年10月10日,被告白泥政府委托贵州业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送审金额46339863.69元,审减金额5349596.02元,审定金额40990267.67元。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止,被告白泥镇人民政府白泥财政分局支付了工程款27274552元,通过织金县天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491853元,现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1223862.67没有支付,对尚欠的11223862.67元工程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原告才依法诉之法院。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如上所请。
被告白泥政府辩称:原告所述所涉工程时间较长,具体金额及前期支付资金及总价款待我方进一步核实,核实相关账目后再进行协商处理。
被告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辩称:签订合同是属实的,当时是白泥政府郭正富任理事会的理事长,有关村委负责人任副理事长,就拿资料给我们签字,理事会没有登记过,也没有开展其他业务,就是一个不存在的临时机构,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2日,经招商代理云南旺和招标咨询公司竞争报价,原告被确定为织金县白泥乡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成交人。成交价36961444元,成交工作周期365日历天。该工程实施单位为白泥政府,发包人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2015年12月12日,白泥政府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永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永胜公司承建织金县白泥乡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房屋建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搬迁户集资。工期305日历天,合同固定价36961444元,单价1189元/㎡,总建筑面积31086.16㎡,据实进行结算。按进度付款,进度款每次按90%支付,总工程款按进度拨付到80%,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支付15%,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永胜公司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2017年10月8日,织金县人民政府以织府专议[2017]第117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该工程为合格。2017年10月13日,贵州业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案涉工程款为40990267.67元,同日,白泥政府回复贵州业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并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上确认。
另查明,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止,被告白泥政府直接支付工程款27274552元,委托织金县天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491853元,共计支付了29766405元。织金县白泥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理事会至今未依法办理登记,属于临时性机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织府专议[2017]第117号专题会议纪要,《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白泥政府回复函经庭审核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载明案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白泥政府,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为发包人,但白泥生态移民理事会至今未办理登记,属于临时性机构;同时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白泥政府为建设单位,故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永胜公司与被告白泥政府承受。原告永胜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其实施的工程已于2017年10月8日确定为合格工程,被告白泥政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逾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白泥政府支付工程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工程款,应付工程款为40990267.6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9766405元,下欠11223862.67元,按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95%,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5%质保金为40990267.67元×5%=2049513元,工程于2017年10月8日验收,故该质保金在2018年10月8日后支付,其余工程款在2017年10月13日前支付。
对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计息方法,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现已不再发布贷款利率,故利率按原告起诉时利率计算,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除5%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本应从2017年10月14日起算,但原告主张从2018年1月1日起算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9174349.67元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算,2049513元部分从2018年10月9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织金县白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23862.6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其中9174349.67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2049513元从2018年10月9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42元,减半收取44571元,由被告织金县白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孝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