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655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邦祥,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朝,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林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金西社区桂花林场马场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M9DN5D。
法定代表人:丁长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L12887772U。
法定代表人:曹永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织金县林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柯
书 记 员 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