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林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655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邦祥,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朝,贵州稚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林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金西社区桂花林场马场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M9DN5D。
法定代表人:丁长青,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L12887772U。
法定代表人:曹永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织金县林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织金县永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柯
书 记 员 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