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

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02民初4112号
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新世纪广场西南区5B-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274632863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2巷3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200071756411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自贡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向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