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1223号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魁武,男,被告的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的法务人员。
被告: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作出(2019)鲁0191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对上述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接收本案并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7元(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预交),减半收取3103.50元,由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