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6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丽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赵彩燕,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浦南一路33号102S室。
法定代表人:黄承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刘小伟,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信公司)与上诉人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昭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共计3632009.6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昭信公司系根据图途公司指定的开票主体进行开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企业邮件往来”已清晰显示图途公司需按附件最终开票主体中对应的主体开票。2、未开具相应发票不代表上诉人未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系因图途公司拒绝对账,无法确定开票金额才未开票。
图途公司答辩称,1、昭信公司与案外人的邮件往来不能认定为图途公司的开票指令。2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仅为600余万元。3、昭信公司违反约定,图途公司有权冻结应付账款,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上诉人图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金50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昭信公司的行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昭信公司答辩称,1、图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昭信公司通过贿赂员工来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视界源公司与昭信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
昭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图途公司向昭信公司支付货款3632009.66元;2.图途公司向昭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32009.66元为基数,按1‰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图途公司承担。
图途公司在一审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昭信公司赔偿图途公司损失573103.4元;2.昭信公司赔偿图途公司违约金50万元;3.本案反诉费由昭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3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5月23日、2017年4月30日,图途公司与昭信公司先后签订《购销合同》及《灯具补充协议》,约定图途公司向昭信公司购买灯具,并约定双方于每月10日前对账,昭信公司于15日前向图途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图途公司应在收到票后120日内将款项汇入昭信公司账户。昭信公司与图途公司同时签订《商业贿赂协议》,约定若昭信公司违反该协议约定,贿赂图途公司任何员工,以获取任何不当商业利益,图途公司有权停止与昭信公司的一切合作,解除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并要求每次赔偿违约金5万元以上等措施,同时昭信公司还应承担图途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昭信公司依约向图途公司供货,双方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由图途公司员工签署对账单。自2018年起,图途公司未再进行对账。在此期间,昭信公司共向图途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开具金额为8958488.40元的发票,图途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并支付货款5731024元。
另查明,视界源公司与图途公司、昭信公司进行合作,协助昭信公司与图途公司进行发货、对账等工作。2019年2月26日,图途公司工作人员王乃锋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刑初60号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王乃锋在该案中确认曾于201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利用其门店装修审核的职务便利,收受视界源公司工作人员贿赂款。
一审法院认为,昭信公司与图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讼争《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应每月进行对账结算,图途公司抗辩双方未结算的原因是昭信公司贿赂图途公司员工,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根据图途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员工王乃锋仅确认收受视界源公司贿赂,昭信公司虽与视界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双方系独立主体,且图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图途公司授意视界源公司对其员工进行贿赂,或视界源公司所进行的贿赂系基于昭信公司利益,其据此拒绝双方对账结算,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讼争《购销合同》约定,双方于每月10日前对账,昭信公司于15日前向图途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图途公司应在收到票后120日内将款项汇入昭信公司账户。现图途公司已向图途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开具金额为8958488.40元的发票,图途公司亦确认收到上述发票且并未提出异议,虽双方未进行全部对账,但根据双方此前交易惯例,昭信公司将讼争货物送至图途公司指定门店并提供《装箱单》、《销货单》及图途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部分《对账单》予以佐证,故对于上述货款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昭信公司抗辩其根据图途公司指示向案外公司开具部分发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的部分货款未提供相应发票,不符合双方约定付款条件,故图途公司还需支付货款为3227464.40元(8958488.40元-5731024元),双方《购销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且昭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发票交付时间,故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酌定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昭信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图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27464.4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昭信公司补充提交以下2组证据:1、QQ邮箱邮件、附件《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对账信息表》、发票;2、2019年3月12日对账单、装箱单、销货单。图途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述材料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没有影响,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本案讼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2、图途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图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昭信公司存在行贿行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昭信公司请求支付超出发票金额的款项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昭信公司与图途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图途公司负担8800元,由上诉人昭信公司负担7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 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