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4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6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25019P。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门市易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797043-2。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易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22.15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之后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