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626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金谷光电产业社区**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25019P。
法定代表人:梁丽芬。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54361B。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深圳市中深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6075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广东昭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1.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