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嘉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520号
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德政园布诺尼**房附房、12-20号附楼店面(19号楼4号、5号店面)。
法人代表:刘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系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
法人代表:黄成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前进,系大冶市金山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嘉亨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鸿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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