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德政园***16号房附房、12-20号附楼店面(19号楼4号、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北16号3-419、420、421、422、4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