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41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19日生,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湖滨大道北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