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1267号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北16号3-4194204214224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前进,大冶市金山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财,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包含在其中合并重整。故依法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