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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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323号
原告:台州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商铺4121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千圣广告经营部,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457号。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台州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千圣广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远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