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执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801单元、1802单元、1803单元、1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149XE。

法定代表人:于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香。

被执行人: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9号裕隆国际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2065X9。

法定代表人:游建斌。

本院受理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23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律师费8000元、代垫仲裁费5560元、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以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作为送达地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告知书及传票。

2.2020年12月,本院通过本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根据查询反馈结果,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2020年12月14日,本院向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L××××、闽D0××××两部车辆,根据车管所反馈结果,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L××××的车辆,闽D0××××因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

3.2020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厦门路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香书面确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不申请控制和处置,亦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无需再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住址等进行现场调查,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确认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异议,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珠英

审 判 员 王敏重

审 判 员 韩德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小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