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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0548149X。
法定代表人:于征。
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金德隆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爱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1184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15635.2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行到位为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智能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