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5156号
原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801单元、1802单元、1803单元、18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香,女,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D-953室。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欣,男,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达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8元,减半收取计2,189元,由原告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晓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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