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德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4907号
原告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信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