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6民初42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被告: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蒋应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起诉主体错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强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