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6执保558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应虎,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昭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2,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昭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2,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恩茂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