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保22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60655462231。
法定代表人:刘钊,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号×××)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