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265号
申请人:昭苏县八仙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解放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城镇工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昭苏县八仙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苏县八仙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40,000元(以网络查控制数额为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