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480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孜孜·克再别克。
被告:何万章,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第三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何万章,第三人昭苏县昭阳公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