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湖北千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桂泉小区2区)。
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西路省军区干休所。
负责人:汤治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翁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千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萌
人民陪审员 王学理
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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