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3264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GBN1E。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9629801B。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申请人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陕0116民初13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655116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提交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655116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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