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6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建强,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诉称: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安通信学院家属院出租房改造装修工程,被告杨建强、***从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后原告从被告***、杨建强处承包了该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包工包料。协商一致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工人施工,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8000元。完工后,原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进行结算,结算单写明结算总金额为197523元,已付98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9523元。结算后,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又向原告给付20000元,剩余79523元被告至今不予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杨建强、***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9523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利息共计2544元);以上本息共计82067元。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杨建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联系方式及地址,经询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其明确被告准确地址后再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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