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52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鸽,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女,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926元。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祁      鑫
 
 
 
 
 
 
 
打印:相丽华         校对: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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