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5007号 原告: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招远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招金膜天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