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等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民初1315号
原告:新疆顺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凌空物流)水泥制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69ED97。    
法定代表人:贾祥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且末县丝绸路南侧幸福路西侧迎宾花苑8号楼负一层12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5MA78G9CG61。    
负责人:张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287343155。    
负责人:屈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顺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顺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顺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  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