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87号
***、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屈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屈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屈磊名下以1330000元为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133000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