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429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屈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然,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瓮立臣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陈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