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77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君,女,与***系夫妻关系。
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2008号。
法定代表人:屈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7.87元,减半收取6,278.93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6,253.9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明    晶
书 记 员 王    俊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