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3236号
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双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7号2单元2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聊城市鼎利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