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租赁站与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冶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民初351号
原告:唐山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芒崖路。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北环东路玉花园新区25栋1单元2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7号2单元2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冶国文,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原告唐山租赁站与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冶国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租赁站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原告唐山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马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