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509号
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79171040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育,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59443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7号2单元262室。
法定代表人:黄纯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xx。(该公司会计)
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宁永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婉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